期待疫苗立法 守住安全底线
时间:2018-11-24 10:04:3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覆盖疫苗的研制和上市许可、生产和批签发、上市后研究和管理、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对疫苗监管的特殊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疫苗是公共卫生安全不可缺少的一道防线。问题疫苗事件引发的社会焦虑,不仅对疫苗生产和管理提出更严要求,更对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严峻挑战。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充分说明我国疫苗在监管方面亟需加强。对此,查缺补漏,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实属必要,这对疫苗生产企业、接种单位、公众、监管者都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以问题为导向,让疫苗管理步入法治化轨道。《征求意见稿》的目标,就是建设一部专门的疫苗管理法,打造让公众更放心的法治藩篱。正如起草说明中提及的,是将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监管规定进行了全链条统筹整合,从而提升到法律层级。
《征求意见稿》亮点纷呈,“干货”颇多。一方面,彰显了顶层设计之力。从加强生产过程现场检查,到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义务;从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到落实产品风险报告制度等。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将疫苗提升至国家安全的高度。另一方面,几乎每一项规定都对接民意。比如突出疫苗的战略性、公益性,加强疫苗上市监管,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管理,强化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严惩重处违法行为……每个层面的规定都集纳了民意。就公众最关切的惩罚性赔偿、终身禁入制和纵容疫苗犯罪依法从重究责,也都一一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也正式写入《征求意见稿》。
尤须一提的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值得点赞。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震慑力,相关企业稍有法治意识就不敢乱来。在一些国家,我们常可以看到惩罚性赔偿制度下产生的天价获赔案例。比如,美国强生公司在一起滑石粉致癌诉讼中落败,被判向一名消费者赔偿5500万美元。我们期待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能在我国的疫苗领域落地,以震慑不法分子。
纵观《征求意见稿》,给人最大的感受就是“严”和“重”。针对监管漏洞以及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追责的条文多次出现。以笔者之见,“严”体现在严肃、严格、严厉。这种严,既体现在事后惩处严,也体现在事中监管严,还体现在事前预防严。而“重”则体现在重典、重拳。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规定“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诚然,在疫苗管理上,只有从认识到行动均以人民群众的安全为首要责任,从立法到执法处处体现“四个最严”,才能形成有效震慑,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从而倒逼从生产环节到监督环节真正担当责任,让生产厂家不敢唯利是图、胆大妄为,让监督者不敢玩忽职守、消极懈怠。
我们有理由相信,“最严疫苗管理法”必将提升公众对疫苗安全的信任。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不会自动转化为生活事实,最严法律还需最严的执行。因此,《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加强管理”,强调要落实“处罚到人”,唯有“处罚到人”才能真正体现最严监管,只有“关键少数”负起责任,疫苗的质量安全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