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落定!“江小白”商标之争,最高法终审判决商标归江小白酒业
时间:2020-01-06 17:30:39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历时7年,“江小白”商标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1月6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小白公司)发布声明称,公司于1月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最高法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做出的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并要求委员会重新裁定。
也就是说,“江小白”商标最终被判定属于江小白公司。
江小白声明
最高法维持一审判决,争议商标须重新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下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江津酒厂主张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绝大多数为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形成的证据,涉及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关行为的证据有江津酒厂与他人的销售合同、产品送货单等。这些证据存在疑点且没有发票等其他证据。
如江津酒厂在本案中提交的销售合同虽然有森欧公司的公章,但该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早于工商档案显示的森欧公司的成立时间,而且江津酒厂也认可该合同签订时间系倒签。
根据江小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证据即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江津酒厂向森欧公司送货单上制单人“刘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样与江津酒厂提交的其与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图公司,现已注销)的送货单上制单人“刘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样的笔迹非同一人所签。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陶石泉同时也是江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 “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此外,江小白公司的再审申请成立,一审判决应予以维持,被诉裁定和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据了解,一审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就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截图
“江小白”商标之争始末
江小白与江津酒厂的诉讼可追溯到2016年。
2011年,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合作意向,开发一款定位年轻消费者群体的白酒产品。2012年2月,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蓝图公司与江津酒厂关联企业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
江小白品牌于2011年12月创立并申请注册商标。2012年12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公司。
自2013年开始,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陷入商标争夺战,历经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2016年5月,适逢江小白公司受让该商标受理阶段,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 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此外,江小白公司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主观恶意明显。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江津酒厂理由成立,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江津酒厂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
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如上判决。
对于终审结果,江小白表示“江小白品牌的发展,得益于完善、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最高法的判决也让我们有信心继续坚持原创品牌的道路,更好地促进清香型高粱酒的产业振兴。”
红星新闻记者 袁野 吴丹若
编辑 余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