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该不该判刑?四川确诊老人隐瞒接触史致百余人徒增感染风险
时间:2020-02-05 10:25:55 热度:37.1℃ 作者:网络
疫情发生后,举国上下全力抗击,对有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者早隔离、早诊断,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一环。
然而据媒体报道,故意隐瞒接触史者并不在少数,明明去了武汉却不承认,明明与其他已确诊病例有密切交往却一再掩盖,有的甚至已经被确诊还含糊其辞。
隐瞒接触史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
2月3日18时许,四川省雅安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了《雅安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天全县侯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披露,69岁的雅安市天全人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
原来,侯某于1月18日从汉口乘动车(车次D615,三号车厢)于当日下午到达成都,然后乘私家车返回天全,途中在雨城区多营镇某饭馆晚餐。
1月27日,因“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急促”在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
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更为恶劣的是,在医生等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给疫情防控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通报指出,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隐瞒接触史,于情于理不通,于法于规不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对于此罪的量刑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惩处隐瞒接触史者,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