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虚开发票的刑事裁定书 看医药公司的“走票”流程
时间:2021-02-04 13:12:04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刑事裁定书,事关多家药企和医药代表事务。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在被告人张立军、陶宗祥、王军、邓建居间介绍下,通过被告人崔海青、郑海负责经营的海青药业公司、鸿泰公司,向宗某担任代理商的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7924590元,税额1014599元;通过被告人崔海青、郑海负责经营、被告人崔拥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青贸易公司,向宗某担任代理商的优科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8份,价税合计6385080元。
为什么有大量“走票”业务?
被告人张立军的供述和辩解,两票制推广后,医药销售人员的收入只能由药企支付,药企要求销售人员提供增值税发票进行报销,市场对这类发票的需求越来越大。陶宗祥所在的鸿泰公司与海青药业公司有关系,王军、邓建手上有客户资源,四个人就一起商量做开票业务赚钱。
被告人陶宗祥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鸿泰公司的实际经营内容是为药企服务,行话就是“走票”,实际上就是虚开发票。
“走票”操作的具体流程,返款如何走?
操作开票的具体流程是宗某的内勤房某把开票信息发给其或谭某,把普票6个点、专票8个点的税金打到其账上,发截图告知税金已付。其将应付给海青药业公司的开票费转给谭某,由谭某转给郑海或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上。同时,房某将业务合同、市场调研报告等证据链材料发给谭某,谭某发给郑海或海青系公司的内勤王华,海青系公司打印盖章后把合同和开好的发票寄给优科公司。优科公司按照票面额付款给海青系公司后,由谭某用海青系公司的网银U盾,按照宗某、房某提供的付款名单返款。
证据链材料如何编造?
证人房某的证言证明,海青公司和药企的证据链材料有合同、调研报告、科室会议照片或者记录,这些都是药企提供固定的模板,我们来填写,推广服务合同上的具体金额和开票金额是一样的,开票金额是根据销量以及利润计算的,金额填写好后其他内容是随意填写的,都是编的。
开票如何赚取中间差价?
被告人王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和张立军、陶宗祥、邓建四人想通过从海青系公司开票赚取中间差价,和崔海青、郑海谈的开票点数是5-6个点,和客户谈的税金则要高出1-2个点。客户把6-7%的开票费用打给张立军,谭某把开票费打给海青系公司,通知海青系公司开票。开票之前,客户会把开票资料寄给谭某或海青系公司,海青系公司把盖好章的相关材料返回。客户收到发票、相关资料后,汇款至海青系公司对公账户,海青系公司平安银行的U盾在谭某手里保管,根据客户要求由谭某用平安银行的U盾转回给买票客户。
两票制推广后,药企需要咨询、推广发票来支付医药销售人员的佣金,市场需求越来越大。
两票制后,传统代理层级被取消,制药企业和医院之间的发票流程简化为:厂家—流通企业—医院,资金流变为:医院—流通企业—厂家,销售模式由原来的“低开”转为“高开”。
而随着层层分包行为被取消,市场上出现大量的“咨询管理服务”和“医药科技咨询”等第三方服务公司。这些空壳公司打着CSO旗号,替药企划拨营销费用,是带金销售的重要一环。
去年6月5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2020年医药反腐工作要点,明确将CSO作为打击重点。文件明确,将严厉打击医药企业与CSO串通,虚构费用套现以支付非法营销费用的违法行为。
此外,国家对医药企业的管理不断加强,企业面临的税收管理也在日益严格,国家医保局发布的两份重磅文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禁止虚开发票行为。
2020年12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开始施行。根据管理办法,医药代表不得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不得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等。
可以看到,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省市级的监察部门,都是在消灭带金销售,靠回扣维持“生意”的路,已经画上了句号。
来源:新浪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