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被罚10万 这5大错误不可犯
时间:2021-02-24 11:00:37 热度:37.1℃ 作者:网络
近日,玉环市场监管局对当地某卫生室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治疗室货架上摆放着14瓶500ml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有效期至2020年5月,已经过期大半年。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药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核查,截止案发当事人在该药品过期后仍给病患使用了14瓶,剩余14瓶,上述过期药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67.2元。
两法并惩,罚款1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该卫生室作为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劣药14瓶、没收违法所得67.2元、罚款10万元。
新《药品管理法》劣药罚款10万起步
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开始正式实施。这是该部法律自1984年颁布以来再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
对于此案件违法行为的处罚,相较于老的药品管理法来说,新法对使用劣药的行为极大地加重了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
此案中,根据旧法按实际货值金额“一到三倍”最高只能罚款不到201.6元,而新法将罚款幅度提高到了“10倍到20倍”,而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计算。
按照“10倍到20倍”的处罚方式,劣药罚款10万起步。
远离劣药,下列5项要注意
劣药不仅不能治病,而且会掩盖病症,延长病程,因贻误治疗而致病情恶化。
特别是儿童和老年人对一些毒性较大的药品非常敏感,严重者可致人于死地。
很多情况都会导致劣药产生,药品流通每个环节都应给予高度重视,下面这些事项一定要注意:
1.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村卫生室药品必须由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由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不得自行采购。
采购药品应遵照区(县)卫生局规定的用药目录品种。
2.验收药品严格遵守流程
① 购进药品必须对药品的内外包装、标识、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并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
② 验收记录和配送清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③ 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品应拒收。
3.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
药品做到分类陈列并有分类标志,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红色“不合格”标志。
4.不合格药品应及时处置
定期检查所有药品质量并做好药品养护记录,发现不合格药品要做好登记,及时报损。
不合格药品必须交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销毁和处理。
5.药品实行效期管理
药品实行效期管理,先进先出,近效期一年内的药品要有明显标志,并做好记录。
销售劣药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相关医疗机构还是医生本人,都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这既是对患者用药安全负责,也是对所在医疗机构负责。